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具体方式是:其一,制定公司文件,明确总公司与分公司的关系。同时规定分公司负责人的权限及越权的法律责任;其二,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各种监管方式。可从财务控制、合同管理、资产监管、人事管理等生产经营方面进行细化。关键控制人、财、物及用章管理;其三,由总公司各职能部门定期考核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二十一条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第3种观点: 财务总监应该解决企业以下事项:1、审核会计报告;2、进行企业经济活动分析;3、组织企业财务预算的编制、日常检查等工作;4、组织企业成本管理,压缩企业成本;5、管理企业财务制度;6、调配企业营运资金;7、为企业生产与发展融资;8、进行企业纳税筹划;9、参与企业投资决策;10、协调各方面财务关系。【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公司法》第四十九条,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为了深入贯彻落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行政单位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28号)明确《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9号)自2013年1月1日起废止,责成财政部重新制定。2012年12月6日,谢旭人部长签署财政部令第71号,公布重新制定的《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法律依据:《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第六条 行政单位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第七条 按照预算管理权限,行政单位预算管理分为下列级次:(一)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预算的行政单位,为一级预算单位;(二)向上一级预算单位申报预算并有下级预算单位的行政单位,为二级预算单位;(三)向上一级预算单位申报预算,且没有下级预算单位的行政单位,为基层预算单位。一级预算单位有下级预算单位的,为主管预算单位。第八条 各级预算单位应当按照预算管理级次申报预算,并按照批准的预算组织实施,定期将预算执行情况向上一级预算单位或者同级财政部门报告。第九条 财政部门对行政单位实行收支统一管理,定额、定项拨款,超支不补,结转和结余按规定使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为了深入贯彻落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行政单位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28号)明确《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9号)自2013年1月1日起废止,责成财政部重新制定。2012年12月6日,谢旭人部长签署财政部令第71号,公布重新制定的《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法律依据:《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第六条 行政单位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第七条 按照预算管理权限,行政单位预算管理分为下列级次:(一)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预算的行政单位,为一级预算单位;(二)向上一级预算单位申报预算并有下级预算单位的行政单位,为二级预算单位;(三)向上一级预算单位申报预算,且没有下级预算单位的行政单位,为基层预算单位。一级预算单位有下级预算单位的,为主管预算单位。第八条 各级预算单位应当按照预算管理级次申报预算,并按照批准的预算组织实施,定期将预算执行情况向上一级预算单位或者同级财政部门报告。第九条 财政部门对行政单位实行收支统一管理,定额、定项拨款,超支不补,结转和结余按规定使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第3种观点: 第一条为了规范财政部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财政部门行政处罚的听证,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和便利的原则,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和质证的权利。第三条听证由拟作出财政行政处罚的财政部门组织,具体组织工作由其法制机构或者承担法制工作任务的机构负责。第四条听证参加人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与案件处理结果可能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第五条财政部门在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终结后,拟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一)暂停会计师事务所经营业务;(二)暂停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三)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四)吊销会计人员的会计证;(五)撤销会计师事务所;(六)较大数额的罚款。财政部以及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作出罚款行政处罚的,其“较大数额罚款”的标准为对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5万元以上罚款。地方财政部门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或者人民政府规定的具体标准执行。第六条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应送达《财政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书应当载明案件调查人员已掌握的事实、证据、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和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等。第七条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财政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的送达回执上签署意见,也可以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财政部门书面提出听证要求;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并记录在案,财政部门即可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第八条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听证要求之日起15日内举行听证,并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财政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以及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的姓名和职务及其他有关事项,由当事人在《财政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的送达回执上签字。以上便是财政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相关内容。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行政处罚可能对公司的财务状况产生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企业受到行政处罚后,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罚款。如果企业不能按时缴纳罚款,将会面临滞纳金等额度递增的处罚。此外,行政处罚还可能会导致企业声誉受损、信用评级下降等影响财务状况的后果。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受到罚款处罚的单位应当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滞纳金。”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九十六条:“公司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按照规定纳税、缴纳社会保险费、公积金和其他应缴费用。”3.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五条:“企业应当依法申报并及时缴纳税款、社会保险费、公积金和其他应缴费用,保证在法定期限内完成报送义务。”4.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二条:“会计工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企业的经济业务活动,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判断行政处罚对公司财务状况产生实质性影响,需要考虑处罚金额、公司规模、处罚性质等因素。同时,公司是否有足够的经济实力来承担处罚也是关键因素。法律依据: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明确被处罚人的处罚事项、处罚种类、处罚依据、罚款数额、处罚期限、违反法律、法规的事实和证据等。”2.《公司法》第六十八条:“公司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不断积累资金,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3.《企业财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企业应当根据生产经营需要,有计划地调整资金结构,加强资本积累。”综上所述,判断行政处罚对公司财务状况产生实质性影响需要考虑多方面因素,而法律也规定了公司应当具备足够的经济实力来承担处罚。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行政处罚会被记入单位的信用信息,可能会影响单位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将单位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单位名单的单位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所以对企业的影响算是严重的。法律依据:《单位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单位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单位信息:(一)注册登记、备案信息;(二)动产抵押登记信息;(三)股权出质登记信息;(四)行政处罚信息;(五)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前款规定的单位信息应当自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第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外的其他政府部门(以下简称其他政府部门)应当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单位信息:(一)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信息;(二)行政处罚信息;(三)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其他政府部门可以通过单位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也可以通过其他系统公示前款规定的单位信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政府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的总体要求,实现单位信息的互联共享。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用约束机制,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将单位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单位名单的单位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行政处罚可能对公司的财务状况产生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企业受到行政处罚后,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罚款。如果企业不能按时缴纳罚款,将会面临滞纳金等额度递增的处罚。此外,行政处罚还可能会导致企业声誉受损、信用评级下降等影响财务状况的后果。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受到罚款处罚的单位应当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滞纳金。”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九十六条:“公司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按照规定纳税、缴纳社会保险费、公积金和其他应缴费用。”3.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五条:“企业应当依法申报并及时缴纳税款、社会保险费、公积金和其他应缴费用,保证在法定期限内完成报送义务。”4.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二条:“会计工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企业的经济业务活动,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在公司被行政处罚后,监管机构可以对其财务进行加强审查。根据《行政处罚法》和《企业会计准则》,公司的财务应该合法、规范、真实、准确。如果发现了不法行为,监管机构有权对其进行合法处罚。法律依据:1.《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对违法行为人的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经过程序审查,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企业会计准则》第一条:本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境外上市的企业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时的主要会计准则。总结:在保障公司财务合法性的前提下,监管机构有权对其进行加强审查,以便对不法行为进行合法处罚。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公司应当依法接受行政处罚,但法律并没有规定具体的赔偿标准。若公司因行政处罚而产生财务损失,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和处理。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一条: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罚款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六条:公司依法接受行政处罚的,应当及时履行;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转让、终止等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公平合理的原则。针对因行政处罚而产生的财务损失,公司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处理:1.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的要求及时缴纳罚款;2.与行政机关协商并尝试减轻罚款数额或缓缴罚款;3.根据合同法的原则寻找合法的追偿渠道,如向违约方索赔。总之,公司需要依法接受行政处罚,并积极采取措施处理由此产生的财务损失。同时,公司应当严格遵守合同法的原则,确保合同权利的合法维护。